江西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7-25 浏览次数: 1637

 

江西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保障师生员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公费医疗管理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保障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逐步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医疗费用国家、学校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办法。
3、校医院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医疗原则。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
1、在编教职员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2、在编的合同制工人。
三、公费医疗个人负担比例
(一)在职教职员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
1、在校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
2、转省(市)级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30%,住院医院费个人负担15%;转外省(市)治疗的费用个人负担25%(含住院)。
(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
退休人员在校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转省(市)级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15%、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转外省(市)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5%(含住院)。
(三)离休人员、副省级以上干部、二等乙级以上因公(工)致残(凭劳动部门工伤认可证)教职员工的医疗费按省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规定实报实销。
(四)经确诊为癌症、肾功能衰竭、精神病、严重公(工)伤(和本疾病无关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免去个人负担部分,所必需的贵重滋补药品及免疫制剂只限于一个疗程的费用。
(五)因病情需要,并经校医院院长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进行器官移植及特殊治疗的费用个人承担15%。安装使用心脏人工起搏器及血管支架等已列入省级公费医疗高额诊疗项目的材料费,按省公医疗的规定实行金额封顶。封顶内的材料费及本次发生的其他医疗费按学校规定比例报销。省级公费医疗目录范围和封顶额外的材料费用不列入公费医疗支出。
(六)无论门诊、住院,凡利用高档仪器设备进行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如CT、电子胃镜、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彩色B超、腹腔镜、风窥镜射频治疗、激光治疗、高压氧仓治疗等单价在200无以上的),若在转诊医院经常规检查后,认为确有必要,需经校医院院长同意,其费用个人负担50%(危重病抢救可先进行,后向医院报告)。擅自在外医院做上述检查的,其费用一律自理。体外碎石治疗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第一胎分娩的手术费、药费按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实报实销(必须持有校计行办的有关证明)。人流、结扎、上环等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四、医疗管理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均应到校医院办理医疗证,原则上限定在校医院就诊,未办理转院手续在外就医的各种费用自理。确因病情需要,须经校医院诊治医师同意,开具转院单,经校医院院长审批核准,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我校挂钩定点医院是:南昌大学附属一附医院、南昌大学附属二附医院、省妇产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原则上限肿瘤病人)、省胸科医院(仅限结核病)、省中医院(仅限肛肠科、骨伤科、针炙科、中医)、省精神病医院(仅限精神病)、南昌市第九医院(仅限传染病)。
2、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都不能转往非定点医院、各类职工医院、中外合资医院、非全民所有制医院及各类专家门诊和诊所。
3、急诊、因危重病需要抢救的,可在就近公办医疗单位医治,并应及时向校医院院长汇报。病情稳定后,原则上转往定点医院诊治。
4、由于本市定点医院条件限制,无法确诊的疾病或无法进行的大型手术,需转外就医,须由该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意见,并加盖医务科公章,经校医院院长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
5、居住在外的职工也应到校医院就诊,需到外院就诊,应办理有关转院手续(急诊除外)。
6、离退休后到外地居住,其就医应到乡、镇以上医院就诊,报销医药费用时门诊就医应出示门诊病历、用药清单,住院治疗需出示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院用药清单。
7、探亲、出差、在外地学习、进修需在公办医疗单位就诊,其医疗费用的报销,可按市内定点医院处理。
8、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各类药店购药的费用自理。
五、不予报销的范围
1、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自杀、酗酒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
2、凡报考研究生、博士生、出国进修、参加各类学习班以及工作调动的各种体检费。
3、凡使用生物制品、科研试制品(如白细胞介素、丙种球蛋白、转移因子、LAK细胞、胎肝悬液、胎盘肽注射液、乙肝特异隆转移因子、肝细胞活性因子、脑细胞活性因子等)。
4、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见赣卫公医发[2001]第16号)、异型包装药品以及药用食品、日用化学制品和化妆品等。
5、挂号费、出诊(含家庭病床巡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级(特别)护理费、新生婴儿所用的一切费用、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医疗单据费、押金、取暖费、空调费。
6、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7、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气功诊疗费、体疗费、不育症、性功能检查、治疗,避孕药品、用具等一切费用。
8、各类保健、预防用药、接种;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费用。
9、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鞍鼻、兔唇、对眼、斜视、近视眼矫正术、重脸成形术、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染发、治疗打手势、口吃、腋臭、小儿脊髓灰质炎后遗症、“O”形腿、“X”形腿、先天性斜颈、六指、正畸等矫形;镶牙、配眼镜、装假眼、假肢、矫形鞋、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拐杖等。
10、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11、凡病人自用的诊治材料和器具。如注射器、药枕、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托、护膝带等。
12、出国经用港、澳、台地区(含分派人员)、探亲、开会、考察、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13、各类会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
14、停薪留职期间的医疗费及由此造成伤残、后遗症的医疗费。
15、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六、报销办法
1、医疗费报销原则上每二月一次,离休干部一个月一次。
2、凡报销者,需出示转诊单、病历、正式收据、用药清单,否则,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当年的医药费发票,在下一年的1月31日以前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卫生部、财政部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1989]138号)、《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卫政发[1997]9号)和江西省卫生厅、财政厅的《关于严格掌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赣公医字[1993]3号,赣财文字[1993]48号)、《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规定》(赣公医字[1991]4号,赣财文字[1991]21号)、《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药品目录》(赣卫公医发[2001]16号)等文件精神处理。
八、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