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师范大学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
友爱精神,提高教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学校的凝聚力,
特设立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
“互助会”),并设立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
称“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会是由全校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
与的群众性组织。互助金的设立目的在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
统美德,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互助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包括在职和
离、退休)人员均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成员。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
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起自动失
去会员资格,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
退还。
第六条 未入会及曾停交会费的人员,从交纳会费起满
一年后所发生的费用方可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3
第七条 互助会每年三月吸收一次新会员。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的来源
1、会员自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会10 元(由财务处从个
人工资中代扣);
2、学校首次投入启动资金50 万元;
3、接受校内外各单位的赞助及其他;
4、以上各项积累和增值;
5、若干年后,根据互助金的运作情况,学校视需要另
外提出增资方案。
第九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学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为每
位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发一本“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
病医疗互助卡”,作记录补助款的凭证。
第十条 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一经入
会,其互助金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章 基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其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的自理部分超过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给予补助百分之六十,最高2 万元。
第十二条 因患脑中风、脑溢血、心肌梗塞、冠状动脉
搭桥住院治疗,其一次性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的自理部分
超过5000 元(含5000 元),给予百分之五十补助,最高1.5
4
万元。
第十三条 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时所发生的费用(购
置器官、住院费、手术费、输血费、药费等),除公费医疗
负担外,自理部分补助百分之六十,最高1.5 万元。
第十四条 安装人工器官中的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
管、球囊及支架等,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除公费
医疗负担外,自理部分补助百分之五十,最高限额1 万元。
第十五条 因患其他重大疾病或伤残住院,其医院治疗
费用的自理部分达到5000 以上(含5000 元),给予百分之
四十补助,最高1 万元。
第十六条 互助金用于同一位会员的各次医疗补助款
累计达到3 万元后,其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享受补助:
1、未经学校同意,自行转院的费用;
2、未经学校同意,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自行购买滋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营养性药物
或补品的费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由校工会、监审处、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医
院、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管委会主任由校工会主席
兼任,副主任由财务处、校医院负责人兼任。
第十九条 管委会挂靠校工会,下设办公室(由工会负
责)、审查小组(由校医院负责)、财务小组(由财务处负
5
责)。
第二十条 管委会职责
1、领导、管理办公室及财务工作;
2、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
规定;
3、每年三月办理补助申请的审批,遇特殊情况由互助
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金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
2、负责办理申请入会、退会及文秘工作;
3、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报告经费使用
情况;
4、负责日常来访接待工作及管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查小组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
2、根据章程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财务小组职责
1、负责基金管理,做好保值增值工作;
2、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用;
3、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监审处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
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主任每年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互助会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要及时提供互
助会会员互助金收交情况。校医院要准确提供年度报销个人
自付费用达5000 元以上人员情况统计表。
第六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互助金开支范围的规定,会员持有病
历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填写互助金使用申请表,由部门工
会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接申请表后,立即审核,并提出意见,
报管委会审批后,到财务小组领取补助款。
第二十七条 互助金使用从确诊为规定病种之日起至
出院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
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通过后试行。试行三
年后,若有关条款需要修改,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具体
实施。
主题词:工会工作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纪委,党群各部门。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 年7 月22 日印发